党费收缴制度
时间:2018/4/23 14:21:45|点击数:
第一条 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为进一步加强和落实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按照《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认为是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报所党委批准后将其除名。 第四条 党员必须按规定交纳党费,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交纳党费具体标准的规定,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可以不限。 第五条 党费必须由支部组织委员管理,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第六条 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的金额详细记入《党费收缴登记薄》。 第七条 收缴党费人员必须及时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不得个人长期保管现金。 第八条 党费的收缴情况,所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 第九条 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张贴公示榜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第十条 及时填写《党费证》。
本文来源:政工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