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时间:2018/4/23 14:20:47|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提高党员自身素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依据《关于在全省基层党组织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指导意见》(湘组发〔2016〕1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12月上旬。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按照评议的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1、学习动员阶段:召开党委会讨论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学习内容,并下发到各支部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动员。
2、自我评议阶段: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党员个人写出自我评价的发言提纲。
3、民主评议阶段:召开党员大会,在党员个人述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党员开展相互评议,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进行测评投票,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对基本合格的党员提请分管党务工作所级领导谈话;一年考核不合格的党员提请所党委书记谈话,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二年考核不合格劝其退党,并报上级党组织。各支部按15%比例评选优秀共产党员。老龄支部从老干支委、热心老龄事业中的老同志中评选1名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服务支部编外人员如被评为优秀党员,由政工人事科向所在单位了解其现实表现后报所党委审批后确定。各支部优秀党员的评选由支委会提名,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均可。
4、组织考察阶段:各支部召开支委会对民主评议的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每个党员形成组织意见,并与本人见面。同时,向所党委报告。组织考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外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5、表彰和处理阶段:对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由所党委统一进行表彰,对推荐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的优秀党员,必须经各支部提名、所党委会讨论通过。评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由所党委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置,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揭露出来的违法乱纪等问题,按规定程序严肃处理。
第五条 各支部按照《支部标准化建设考评制度》上交材料,由政工人事科统计得分后评出优秀党支部,每年评选1-2名优秀党务工作者。
第六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各支部形成总结材料报所党委,并接受检查和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支部要进行补课。
第七条 对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种文件、鉴定材料等,要及时存档,以便查阅。
第八条 退休党员按要求参加民主评议活动,不评定档次;长期生病、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党员,可暂不参加评议活动;预备党员参加评议,不评定档次。
本文来源:政工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