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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时间:2018/4/23 14:16:33|点击数:

    第一条  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十六字”方针,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常德市委组织部发展党员规定的程序,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成长情况,以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为原则,政工人事科提出发展计划,报党委批准同意后,指导各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与发展。

    第二条  所党委和各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要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第三条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经常与其谈心,帮助其进步。同时,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和现实表现等。

    第四条  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组织部门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要求取得《培训证》。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第五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推荐,并报所党委批准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发展党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五年内一次被评为优岗;

    2、必须熟悉《党章》及熟记“党员八项权利八项义务”;

    3、每个季度必须向所在支部递交《思想汇报》;

    4、入党介绍人必须每半年向所在支部汇报其情况。

    第六条  接受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支部、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视为通过。

    第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本人须先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做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得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均报所党委审批。

     

    本文来源:政工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