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制度
时间:2018/4/23 14:09:19|点击数: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所党委和各支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党委和各支部每年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时间一般安排在6月份和12月份。
第二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为所党委成员,由党委书记主持;各支部民主生活会参会人员为该支部全体党员,由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条 党委委员必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四条 生活会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为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2、加强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同时,检查前一次生活会所制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前,要确定生活会主题,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针对性的做好参会准备,撰写发言材料。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
第六条 生活会要做到有的放矢,中心问题明确。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防止民主生活会开成工作汇报会。
第七条 因故缺席人员会前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提交发言提纲或发言稿,会后由相关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八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前政工人事科要征求各有关方面对党委和党委成员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生活会前反馈给每位党委委员。支部民主生活会前支委要征求各有关方面对支委和支委成员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生活会上反馈给每位支委成员。针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党委和支委要制定整改措施,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所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秘书负责会务准备和会议记录工作,同时负责对各种材料汇总,汇报工作。
本文来源:政工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