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民主议事决策制度
时间:2018/4/23 14:09:52|点击数:
第一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条 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凡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不研究讨论,不搞临时性动议。
第三条 议事范围:
1、贯彻执行中央、省委、省农委及常德市委的指示和决议,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保证上级党委、政府指示的贯彻实施;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中心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做出决策;
3、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
4、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及纪律检查工作;
5、研究分析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和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状况,指导群团组织工作;
6、需要会议决定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
第五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会议决定每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升干部和决定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 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将记录存档。经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七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体党员民主教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本所党的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党务政务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本所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事项,列为党务政务公开内容:(中央一致)
1、本所党建工作目标及考核考评情况;
2、对党员的考核考评情况,后备干部推荐情况;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情况;预备党员培养、发展、转正情况;
4、本所党组织和党员受到表彰、奖励、记功及通报批评、处分或处理情况;
5、本所党组织和党员廉洁自律情况;
6、干部人事制度执行情况;
7、党费收缴及变动情况;
8、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四条 党务政务公开,采用党务政务公开栏发布、会议通报等形式,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五条 党务政务公开,可以区分不同情况,采用年度公开、半年公开、季度公开、月度公开的方式。必要时,可以随时公开。党务政务公示时间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一般不少于三天。
第六条 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所党委书记审核,重要事项还应报经所党委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党务政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八条 所党委和各支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工人事科收集梳理后向党委反映。
本文来源:政工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