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棉花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㈢
时间:2014/1/2 9:46:21|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7]410号)和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区域试验站的基本研发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合理安排,避免重复。已经进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专家实施任务上有机衔接,避免资金重复交叉。
(二)围绕目标,科学预算。围绕产业技术体系发展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研发费是指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基本研发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材料和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建设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基本研发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基本研发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建设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产业体系内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区域试验站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五条 基本研发费预算的下达程序
(一)按照任务规划,首席专家、岗位专家和区域试验站按照定额标准编制基本研发费下年度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建设依托单位隶属于各市、县的,其基本研发费年度预算按相应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
(二)根据绩效考评结果,由首席专家提出岗位专家和区域试验站下一年度基本研发费的建议下达额度,经省农业厅审核报财政部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建设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通过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基本研发费的年度资金预算。同时,由省农业厅将下达的预算方案抄送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
第六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相应程序安排。
第七条 首席专家、岗位专家、试验站及其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上报省财政厅核批。
第八条 产业技术体系内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上报。首席专家应当将年度内包括专项资金在内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资金的来源、规模、执行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建设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建设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考核,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调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产业技术体系的绩效考评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预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建设依托单位或体系内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等需要清理账目及资产的情况,建设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财政部门,由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产业体系 作者: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