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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花质量保证体系行业行为规范

    时间:2017/9/30 23:33:16|点击数:

    棉花质量保证体系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确保棉花生产、采摘、收购、加工、储运和销售环节的质量,保护棉花资源和价值,特制定本规范。

    1.2  从事棉花种植、采收、加工、储运和销售的中国棉花协会会员,应率先执行本规范。

    1.3  本行为规范中所指棉花为市场流通中的籽棉和成包皮棉,不包括废棉、回收棉、再生棉、落棉和短绒。

    1.4  棉花加工、储运和销售企业应设立模拟昼光或具备北窗光线的分级室、仪器测试室、留样室等(计量器具须经过法定机构检定),配备当年有效的棉花实物标准和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加工技术人员、信息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收购、加工、承储和销售的棉花质量负责。

    1.5  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生产环节

    2.1  倡导

    2.1.1  棉花生产在国家规划的优势区域内;

    2.1.2  选用国家(或省级)审定的棉花品种;

    2.1.3  在棉花生长过程中,采用“测土配方肥”和节水技术 [如膜下滴灌等]

    2.1.4  使用“国家登记在棉花上使用的农药”、 且不过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2.2  鼓励

    2.2.1  种植品种实现“一主一辅”,避免出现“多、乱、杂”;

    2.2.2  使用0.012-0.015毫米的加厚地膜,合理揭膜,做好残膜回收清理;

    2.2.3  尝试使用生物降解膜代替塑料薄膜;

    2.2.4  开展适度规模化种植。

    2.3  禁止

    2.3.1  雇用童工和孕妇从事生产劳动等;

    2.3.2  使用小于0.012mm的超薄地膜;

    2.3.3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第三章  采摘环节

    3.1  倡导

    3.1.1  手工采摘

    3.1.1.1  应在棉铃完全吐絮后3-5天内开始;

    3.1.1.2  采摘时,使用棉布袋采摘、晾晒和包装棉花。

    3.1.2  机械采摘

    3.1.2.1  应在棉田脱叶率≥93%、吐絮率均≥95%以上时开始,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机采作业,采净率≥93%

    3.1.2.2  籽棉的含杂率控制在12%以内,回潮率控制在12%以内。

    3.2  鼓励

    3.2.1  手工采摘

    3.2.1.1籽棉要进行“四分”,即分摘、分晒、分存、分售;

    3.2.1.2  籽棉晾晒时注意防止头发、动物毛、化纤丝等异性纤维混入。

    3.2.2  机械采摘

    3.2.2.1  采棉机下地前,彻底清理棉田地头地边、挂枝的残膜及周边的塑料食品袋和包装材料等,确保田间和周边没有残膜和塑料制品;

    3.2.2.2  机采结束后,继续清理棉田多年遗留的残膜,避免再次污染;

    3.2.2.3  采收籽棉按不同回潮率或不同品种等,分区堆放,防止混杂加工,影响品质一致性。枯、黄萎病棉等要单独堆放。

    3.3  禁止

    3.3.1  手工采摘

    3.3.1.1  用塑料编织袋采摘、包装棉花;

    3.3.1.2  将采摘的僵瓣棉、黄棉、拔杆剥桃棉掺入好棉花中;

    3.3.1.3  将砖头、铁块等外来异物掺入棉花中。

    3.3.2  机械采摘

    3.3.2.1  采摘回潮率大于12%的籽棉;

    3.3.2.2  在下雨天或下雨后棉花上的雨水未干透时进行采摘;

    3.3.2.3  在夜间采摘棉花。

    第四章  收购环节

    4.1  倡导

    4.1.1  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等级、数量;

    4.1.2  对已收购的棉花,按检验结果“分品种、分等级”堆放,有明显标记;

    4.1.3  所收购棉花的回潮率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4.2  鼓励

    4.2.1  采用“一试五定、密码检验”方式,按质论价收购棉花;

    4.2.2  现场指导棉农“四分”,挑拣异性纤维,以提高籽棉质量,增加棉农收入;

    4.2.3  在收购场地和籽棉大垛上,有专人负责挑拣异纤。

    4.3  禁止

    4.3.1  克扣棉农衣分、回潮、重量等行为,或者虚增收购数量套取棉花补贴;

    4.3.2  在夜间收购棉花;

    4.3.3  混等混级存放。

    第五章  加工环节

    5.1  倡导

    5.1.1  手摘籽棉和机采籽棉,采用不同的加工工艺分别加工;

    5.1.2  配备籽棉清理异性纤维、调温调湿设备;

    5.1.3  有专职检验人员跟班检验,做好回潮率、杂质、轧工质量指标的检测工作,并详细记录和保留好检测的实物小样。若发现轧工质量较差时,应先停车查明原因,改进工艺;

    5.1.4  棉包包装符合国家标准GB6975的要求;

    5.1.5  棉包标识符合GB1103的要求;

    5.1.6  每包皮棉的品质,经过国家公证检验;

    5.1.7  实物重量和质量与《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相符。

    5.2  鼓励

    5.2.1  加工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创立自主品牌棉花,统一品质标准,并严格管理;

    5.2.2  有条件的,配置棉短绒检(化)验室及设备;

    5.2.3  少用或不用皮棉清理机;

    5.2.4  符合“中国棉花”标志特定品质要求的成包皮棉,可向中国棉花协会申请使用“中国棉花”标志。

    5.3  禁止

    5.3.1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5.3.2  伪造、冒用《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和“中国棉花”标志;

    5.3.4  成包皮棉无《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和无唛头;

    5.3.5  虚高重量;

    5.3.6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 “两小一土”( 小皮棍机、小锯齿机和土打包机)等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第六章  储运环节

    6.1  倡导

    6.1.1  储运企业按《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所载等级、件数、公量重等,对入库棉花逐批进行验收,记入保管明细账,并将码单、证书、发票、卡片按库分垛整理,建立垛位档案,便于查核;

    6.1.2  入库棉花要按产地、批次、等级分别存放,堆垛要整齐稳固,不露白,分垛挂签,标记清楚,“五距”符合消防规定,安全通风,方便出入;

    (注:“五距”指仓库消防安全规定:安全通道宽2,棉垛距门2,距墙O.5,距柱O.5,距顶梁1,垛与垛之间走道1

    6.1.3  储运期间做好防火、防盗、防汛、防雷、防虫蛀鼠咬、防霉变等工作,确保安全;

    6.1.4  出库棉花:在《棉花质量检验证书》有效期内的,不重新进行检验,按入库时的检验结果出库;超过有效期出库的,须重新扦样检验,并核实批次、件数,相应换发《棉花质量检验证书》。

    6.2  鼓励

    6.2.1  入库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挑出单独存放,并通知委托方派员处理:(1)等级掺混、货证不符和没有《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批次。(2)污染、水渍严重、包装不完整、无唛头或刷唛不清楚的棉包。(3)破包、散包;

    6.2.2  棉花出库时,应按入库时的批次,分批调出,做到批次不乱、包装完整、货证相符、货证同行;

    6.2.3  所有库房均须配备温、湿度计,每日测定一次库房内温和相对湿度,做好记录。雨天或雨后初晴,应关闭门窗,防止棉花受潮。在高温、高湿季节,须定时采取降温、散湿措施,保证库内温度在30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5,库内相对湿度不得超过70%

    6.2.4  定期检查承储棉花质量变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物权所有人。

    6.3  禁止

    6.3.1  入库棉花无《棉花质量检验证书》;

    6.3.2  储运过程中出现棉花霉变、水淹、火灾等损害棉花质量的事故发生;

    6.3.3  私自调换棉包、弄虚作假;

    6.3.4  将未经公证检验的棉花作为国家储备棉、期货交割棉、电子撮合棉入库、出库。

    第七章  销售环节

    7.1  倡导

    7.1.1  遵守棉花贸易规则,诚信经营,销售棉花每批附有法定、有效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

    7.1.2  销售棉花的类别、质量和重量与《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相符;

    7.1.3  履行合同时出现纠纷,依法解决。

    7.2  鼓励

    7.2.1  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棉花专业合作社或棉花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适度规模化种植,创立品牌棉花,从生产源头开始至销售实施:统一种植品种、统一田间管理、统一采收方式、统一加工工艺、统一质量标准,统一销售服务;

    7.2.2  企业对销售棉花的质量负责到底。

    7.3  禁止

    7.3.1  销售的棉花没有合法、有效的《棉花质量检验证书》;

    7.3.2  伪造、冒用《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和“中国棉花”标志,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7.3.3  购买、销售非法加工,以及包装和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棉花;

    7.3.4  销售棉花的类别、等级、重量与《棉花质量检验证书》、包装标识不相符;

    7.3.5  中国棉花协会会员企业与《中国棉花协会行业警示目录》上的“黑名单企业”进行任何贸易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规范经中国棉花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8.2  本规范由中国棉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