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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棉花颜色级和轧工质量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时间:2016/8/12 0:01:41|点击数:

    棉花颜色级和轧工质量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棉花颜色级和轧工质量实物标准(以下简称实物标准)的制作和管理,使实物标准的制作过程科学严谨,实物标准在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储备和纺织正确使用,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GB1103.1《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以下简称GB1103.1棉花国家标准)、《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物标准的采样、制作、审定、验收、保管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实物标准是指锯齿加工细绒棉颜色级和轧工质量实物标准。

    第三条  实物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归口管理,委托棉花颜色级实物标准研制单位(以下简称制作中心)统一制作、发行,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各省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负责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地方纤检机构协助采样的层级管理模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棉花颜色级实物标准研制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具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

    2. 具备2000平方米以上仓储面积的仓储库。能够仓储200种以上的籽棉、500吨以上仓储量。

    3. 具备专业籽棉混合、加工设备,皮棉混合设备。加工车间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

    4. 具备500平方米以上的棉花分级室。

    5. 具备恒温恒湿室,专业制作标准用棉花颜色测色仪和10台以上的工作用棉花测色仪。

    6. 具备400平方米以上的、温度控制在20以下、相对湿度50%以下的冷藏室。

    第五条  根据GB1103.1棉花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分级图、颜色级文字描述和轧工质量分档条件、轧工质量参考指标制作实物标准,各级实物标准都是底线。

    第六条 实物标准分保存本、副本和仿制本。

    保存本为副本每年更新的依据;副本为仿制本制作的依据;仿制本每年发行。副本和仿制本应每年更新,并保持各级程度的稳定。

    第七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储备、使用和质量监督的单位应配备适当数量的实物标准,配备数量应和本单位实际使用需求相符,具体配备数量由当地纤检机构核定。

    第二章  采样及籽棉加工

    第八条 应从各地主栽品种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采样地点和品种应相对稳定。应按吐絮期分期采集各级的各样块籽棉,也可以直接采购符合要求的皮棉。

    第九条 应将符合要求的籽棉、皮棉样品分选、记录,标注“实物标准专用棉样”字样,单独存放于干燥通风处,不得与其它棉花混淆。

    第十条 采集的籽棉、皮棉样品应及时发送到制作中心,并在制作中心统一进行籽棉加工。加工前要进行试轧,检测反射率、黄色深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等物理性能指标,同时进行感官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符合要求的籽棉要在正常轧工条件下加工。

    第三章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实物标准颜色、形态的一致和稳定,制作应集中进行。

    第十二条 制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实物标准制作技术,人员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制作场所应宽敞整洁,通风良好,应在棉花分级室进行,分级室应符合GB/T 13786标准规定。

    第十四条 颜色级实物标准每盒四个实物样块,轧工质量实物标准每盒两个实物样块,单块棉样重量在100±20g范围内。

    第十五条 实物标准盒应牢固耐用,不易变形。颜色级实物标准盒规格应符合底盒外径长×宽×高为345mm×263mm×73mm,纸板厚度2.5mm;按底盒尺寸配盖,盖前外径33mm,内盖要厚薄适宜,表面平滑;内盒外径长×宽×高为165mm×127mm×40mm,纸板厚度1.5mm;外盒颜色为黑色,内盒为白色,内盖为浅灰色。

    第十六条  实物标准制作包括装盒、修整、横排、配套环节,各环节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实物标准制作应保持仿制本与副本感官检验程度一致。在符合感官检验的同时,制作中心应将仪器测试结果作为必要的数据支持,对实物标准逐套、逐盒、逐块检测,建立数据信息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实物标准质量控制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审定和验收

    第十八条 中纤局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联合审定实物标准,提出审定意见。

    审定通过的保存本,应由制作中心密封妥善保存,不得私自开封、展示或进行测试。对保存本进行技术调整,应由中纤局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联合进行。

    副本审定通过后,应予以统一编号,1号本用于当年度仿制本验收,2号本用于仿制本制作,3号本用于仿制本校准,4号本用于实物标准发行后出现标准修复等情况的校准。

    第十九条 实物标准仿制过程中,中纤局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仿制本制作质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仿制本由中纤局组织有关部门技术专家对各级成品进行联合验收,验收时应随机抽样,比例不低于总制作套数的3‰。

    第二十一条  通过审定、验收的实物标准由中纤局统一封面内容、统一编号后发布执行。

    第五章  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保存本和副本均由制作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建帐登记和保管,严禁擅自更改和外借。保存本应在标准冷藏室内保存。副本、仿制本应存放在低温、干燥通风处,避免日晒。

    第二十三条 使用实物标准时,应在符合GB/T 13786标准规定的棉花分级室进行。标准盒放置角度与灯光光线垂直为宜。检验时,正确握持棉样,使棉样密度与实物标准表面密度相似,在实物标准旁进行对照确定。实物标准应爱护使用,防止损坏原有等级程度。

    第二十四条 实物标准在有效期内,如发现有较大变异,报请制作中心校对调整,如变异严重不能调整时,即予作废。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实物标准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本年度实物标准实施后,上年度实物标准即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中国纤维检验局

                                     2016812

     

     

    本文来源:网络